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财会〔2016〕第14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1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17日
  • 【废止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

  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北京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
  2016年8月1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