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6〕第24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9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应逐步取消其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15日内实施首次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

  二、实施首次降税的具体税目税率详见本通知附件。

  附件下载: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