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16〕第304号
  • 【发文机关】财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7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9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为了改进和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6年9月7日

  附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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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11月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近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好《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社科基金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国家对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经费管理办法》亟须修订完善。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学术环境、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以这次座谈会召开为契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又一次迎来了大繁荣、大发展的春天。国家社科基金作为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载体,必须在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若干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做到2016年新立项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促进国家社科基金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作为资助主体的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同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经费管理办法》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新发展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这一思路,在修订中坚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按照社科研究既不同于工程预算管理,又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特点,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发展。二是符合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新要求,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社科界关心的主要问题,解决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在充分下放管理权限、释放活力的同时,强调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强化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对单位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和特点是如何体现的?

  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在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资金管理办法》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必须体现依法理财的要求:一是明确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是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规定项目预算需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三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四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要求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科研、促进科研,推动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三项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一是明确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二是明确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要求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外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有5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第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第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第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五,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七、下一步如何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答:为了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落实,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加强培训,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责任单位和有关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扎实有效落实《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对各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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