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122号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22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9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支持国债做市,提高国债二级市场流动性,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机制,是指财政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的市场行为。

  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及做市商国债做市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6号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本公告所称随买是指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指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三、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采用公开化、市场化的单一价格方式定价。

  四、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为做市商中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

  五、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公告和《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制定国债做市支持业务细则,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同业拆借中心负责提供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及相关服务,国债登记公司负责提供国债做市支持登记托管结算及相关服务。

  七、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国债做市支持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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