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6〕第100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9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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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 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 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 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 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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