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发〔2016〕第103号
  • 【发文机关】税总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30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6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办税无纸化。通过应用系统间数据共享,将能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自动带出,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达到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的目标。

  二、推行范围

  (一)无纸化推行范围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具体推行范围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免填单推行范围

  按照“常办、合规、可行”的原则,免填单服务范围涉及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开具6大类业务,包括24种表证单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1.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变更税务登记表》等9种表证单书。

  2.税务认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税务资格备案表》等3种表证单书。

  3.发票办理。包括《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等3种表证单书。

  4.申报纳税。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退(抵)税申请表》等4种表证单书。

  5.优惠办理。包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4种表证单书。

  6.证明开具。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种表证单书。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落实。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纳税服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征管科技、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细化方案,抓好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部署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创新。各地税务机关可在24种表证单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展免填单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积极推进通过二维码等形式自动识别获取纳税人基本信息,使纳税人到前台办理业务时,实现免填单功能。通过信息交互共享,提高办税效率。例如,与不动产交易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二手房评税系统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为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减轻前台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统筹推进。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撑,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金税三期推广上线的情况统筹安排、协同推进。2016年10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完成免填单服务的操作测试,同时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免填单服务。

  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免填单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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