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6〕第407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14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鉴此,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再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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