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信部联运行〔2016〕第355号
  • 【发文机关】工信部联运行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0月2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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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财政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在四季度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将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各级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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