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

  • 【法规文号】教财〔2016〕第6号
  • 【发文机关】教财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9月14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9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和国家管理决策需要而开展的。近年来,我国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不断完善、调查制度不断健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不断提升,为制定完善教育财政政策、落实教育投入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了坚实依据,为开展教育研究工作、进行社会宣传监督提供了丰富资料。

  但是,当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不健全、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质量和统计结果的运用。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服务教育财政投入决策、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行为,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行为严谨细致、数据质量可控、数据公布及时、结果有效运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一)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教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通用统计标准,牵头负责设计科学规范、统一完整的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年度、季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反映教育经费规模、结构、特点和使用效益。报表制度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供全国填报使用。各省级教育部门可在执行全国统一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和管理需要,细化和扩充本省份报表信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供本省份填报使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料采集、数据审核与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报义务,对其填报、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本级教育经费统计部门提供教育经费统计所需的资料。

  (三)规范统计行为。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各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提高数据质量。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填报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实现统计全流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建立和完善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的统计数据分级审核制度,确保方法科学、审核全面、数据精准;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做到源头可控,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五)完善发布程序。全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三次发布:第一次由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国年度教育经费初步统计情况;第二次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总体情况;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以《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发布程序。

  (六)健全公告机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将不断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个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

  (一)注重分析应用。各地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重视统计成果的运用,为有关方面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要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进政策制度完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撰写教育经费分析资料,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编印《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教育经费统计发展报告》等统计资料。

  (二)强化监测功能。各地要通过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监测,重点监测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情况,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支出结构和使用绩效情况等。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合时宜、阻碍改革、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状况,及时反映并推动改进完善。

  (三)加强科学研究。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组织开展教育财政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围绕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发挥科学研究成果的指导作用。鼓励各级教育、统计、财政等部门、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四、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为统计工作提供设备、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高统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关心统计人员成长,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和学习深造等方面对统计人员给予倾斜。

  (三)重视信息化建设。教育部将研究建立全国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审核、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控,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共享共用水平,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信息化整体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维能力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工作整体水平。

  (四)完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对各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各地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考核监督,探索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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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11月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近期,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向社会解读政策,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科学做好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第一,教育经费统计的重要性。自1986年原国家教委决定开展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以来,随着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也顺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在为各级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加大教育投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当前教育经费统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统计公告制度不健全,中央层面已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而地方多数省份未建立公告制度。二是教育经费统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培训制度还不健全等。四是教育经费统计结果分析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第三,制定《意见》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门统计工作,要求各部门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对如何进一步做好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教育经费统计是部门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必要专门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这是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开展三十年来,以三部门名义印发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为制定完善教育财政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服务,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2:《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专项调研。组织成立了课题组,对部分省份和学校进行调研,重点了解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工作现状。二是梳理总结。在深入总结以前年度地方及学校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教育经费统计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对加强教育经费统计的政策需求和工作建议进行全面梳理。三是集中起草。在充分调研、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和信息化发展的趋势,集中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四是征求意见。向全国31个省份教育行政部门、部分长期从事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同志、部分高校统计专家征求意见,并且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五是修改完善。对征询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和研究,认真修改后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讨及修改完善。

  《意见》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以进一步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质量、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水平为出发点,以促进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推进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制度,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不断提升教育经费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教育经费监管、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问3:《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这部分主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阐明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当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需要达到的目标。

  二是“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这部分主要解决工作机制问题。从报表制度、工作职责、统计行为、数据质量、发布程序、公告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三是“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和研究”。这部分主要解决统计工作的深入应用问题。从注重分析应用、强化监测功能、加强科学研究等三个方面,对教育经费统计深入应用问题提出要求。

  四是“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这部分主要解决工作保障机制问题。从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建设、重视信息化建设、完善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工作保障的要求和职责。

  问4:教育经费统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育经费统计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管理和决策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一是为宏观决策、制订教育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教育经费统计制度的建立,使决策部门可以掌握完整的教育经费资料,并成为教育经费投入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为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强经费管理提供支撑。通过教育经费统计,可以监测分析教育投入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参考。

  三是为教育研究和社会宣传提供资料。教育经费统计为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教育形势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为科研工作者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基础资料。

  问5: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以下四方面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开展统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二是责任分工明确。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工作负总责,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教育经费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

  三是统计行为规范。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各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是数据真实准确。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填报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确保数据质量。

  问6:《意见》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应用的时效性,加强社会监督,《意见》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实现了两个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年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实行三次发布机制。即:第一次是在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由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全国教育经费初步统计情况;第二次由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及各省份教育经费统计总体情况;第三次由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以出版《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形式公布年度全国及各省份教育经费统计最终数据。

  二是首次明确要求各省建立本省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意见》要求各省级教育、统计和财政部门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本省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告所辖每个地级、县级地区的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反映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公告发布应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原则上应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问7:《意见》在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在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应用方面的要求主要有三点:

  一是注重分析应用。《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重视统计成果的运用,为有关方面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要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进政策制度完善。

  二是强化监测功能。《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监测,重点监测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情况,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支出结构和绩效情况等。要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并改进完善。

  三是加强科学研究。《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组织开展教育财政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围绕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发挥科学研究成果的指导作用。

  问8:《意见》在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在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保障方面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完善培训制度。《意见》要求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高统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是建设信息系统。《意见》要求教育部将研究建立全国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审核、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控,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共享公用水平,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

  四是健全评价机制。《意见》要求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对各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问9:对于贯彻落实好《意见》有哪些安排和要求?

  答:一是抓紧宣传部署。近期,教育部拟会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召开“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视频会议”,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做好相关部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意见》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扎实细致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贯彻落实《意见》,关键在责任落实。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意见》落实的总体部署;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强化指导,抓好《意见》的宣传培训;学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髓,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做好教育经费统计具体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总结。教育部将加强对《意见》贯彻执行的指导,并适时对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深入分析执行情况和效果,认真总结并促进各地交流实施经验。各级教育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能,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单位认真落实,做好《意见》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调研、评估工作,对于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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