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考〔2016〕第16号
  • 【发文机关】会考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1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24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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