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撤回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资〔2015〕第85号
  • 【发文机关】财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1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5日至6日,财政部、证监会对你公司进了联合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你公司实际资产评估师数量为5人,不符合《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规定的“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

  二、你公司2014年可确认评估业务收入为299万元,未达到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的要求。

  三、你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在未确认欠缴罚款237.8万元为负债的情况下,净资产为154万元,未达到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的要求。

  四、你公司对珠海分公司管理失控,无法提供珠海分公司财务资料,也无法提供珠海分公司资产评估师有关资料等,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的规定。

  五、你公司于2015年4月报告本公司资产评估师为29人,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且未在90日内进行整改,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仍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证监会决定撤回你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你公司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如不服上述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 证监会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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