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6〕第124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18日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3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