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项辅导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6〕第422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3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引导四大行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尤其是金融业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税务总局决定开展营改增专项辅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辅导的企业范围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专项辅导的范围。重点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和5-7月份税款所属期出现税负上升的其他行业的纳税人。

  二、专项辅导的主要内容

  (一)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营改增政策安排进行全方位解读,帮助纳税人按规定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超税负即征即退、差额计税、简易方法计税、出口服务免税等特殊政策。

  (二)用好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帮助纳税人逐一梳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引导纳税人加强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尽可能实现抵扣凭证应取尽取,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三、专项辅导的工作要求

  (一)入户走访面对面辅导。对金融机构和5-7月份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要安排专人上门交流,开展一对一、面对面辅导。要反复宣传增值税税制特点,引导纳税人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帮助企业分析试点初期在政策适用和进项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对如何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具有多级组织架构、大宗支出集中采购的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帮助其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解决进项税额在总机构“沉淀”问题。

  (二)强化引导性政策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增强政策解读的引导性,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增值税税制原理和运行机制,熟悉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强化财务核算,优化采购流程,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深入宣传典型事例。各地要收集整理样本企业、重点企业的典型事例,对税负上升和下降的原因进行对比剖析,编写典型案例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学习借鉴。在宣传典型事例时,要注意为纳税人保密。

  (四)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满意度。

  (五)及时改进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全面分析纳税人尤其是金融业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的运行情况。根据专项辅导掌握的情况,查找分析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税务部门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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