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16〕第2491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
  • 【法规类别】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1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共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12号),明确了中央管理的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计划内培训(财政保障的除外),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收费标准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11月2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