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6〕第142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收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发布前,相关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上市公司)已将应当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当期收入的,可选择由其所属集团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替代上缴。

  二、相关集团公司应当向注册登记地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如实申报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三、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直接生产销售汽、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二)进口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三)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四)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柴油,不纳入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财政部
  2016年12月22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