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16〕第877号
  • 【发文机关】财建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9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关于各自责任

  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发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关于追责条款

  有关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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