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科教〔2016〕第18号
  • 【发文机关】财科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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