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 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征求意见稿)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征求意见稿)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