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7〕第3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月23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现就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会计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年限

  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报名地点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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