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我部制定了《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以下简称“资产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依据和范围
(一)编报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价值依据,资产台账、资产卡片等资产信息为数量依据进行编制。
(二)单位范围: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情况,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编报内容
(一)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报,包括封面和12张主表,分别为:财资0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资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03固定资产情况表、财资04无形资产情况表、财资05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情况表、财资06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情况表、财资07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表、财资08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表、财资09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10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12事业(行政)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汇总表包括12张表格,与单户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单户表汇总生成,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编报。
(二)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资产报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将资产报表和决算报表相同口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数据进行核对。
(四)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编报资产报表的同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附件3)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五)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规范资产报表报送格式,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及文字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签章),单位加盖公章。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部门(地方)发文、资产报表及编报说明(A3纸打印)、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2.本部门(地方)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本部门(地方)汇总表和所有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单户表。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
(七)中央部门资产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
(八)2016年资产报表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zcgl.mof.gov.cn)。未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导出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
(一)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财务核算、资产台账登记等基础工作,组织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全面清理登记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资产报表相关数据将作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中央部门如未按要求报送报表,将影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三)财政部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资产报表的审核批复工作。
(四)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资产报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828、68552820;传真:68552809。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2016年)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财政部
2017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xls
附件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说明.doc
附件3-0封面.docx
附件3-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单位版).doc
附件3-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