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等事宜的函

  • 【法规文号】商配综函〔2017〕第7号
  • 【发文机关】商配综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有关企业和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就货物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使用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申请出口矾土、镁砂、滑石块(粉)、氟石(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锑及锑制品、焦炭、碳化硅、铟及铟制品(海关商品编号详见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企业和单位,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有关发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一步规范流程,优化服务,确保出口许可证签发办结零超时。

  三、有关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使用货物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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