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12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2月18日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2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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