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7〕第7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3月20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3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开发上线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的有关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李静 王妍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68553030

  电子邮箱:wangyan2015@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