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

  • 【法规文号】商政发〔2017〕第125号
  • 【发文机关】商政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7日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4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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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自2016年5月全面启动以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试点城市和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筹,推进试点试验取得更大成效,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支持试点地区探索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各试点地区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改革,对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

  二、支持试点地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实行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并采取电子化分段担保。创新海关事务担保形式,实行多元化的税收担保方式。

  三、支持试点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先入区后报关模式,实现货物在口岸与试点地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快速通关模式。

  四、在海关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具有保税油供应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关区内向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油供应业务。

  五、支持试点地区申报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检验检疫综合改革试验区(国检试验区)。

  六、支持试点地区加快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

  七、支持试点地区加大取消审批事项和审批改备案力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八、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鼓励由试点地区所在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非金融类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具体备案事项仍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外资银行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提供便利。

  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十一、支持试点地区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来华及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十二、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设立资信调查公司的限制。

  十三、支持沿边试点地区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积极培育沿边旅游开放新支点。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加快先行先试步伐,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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