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7〕第29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3月31日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3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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