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19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本法规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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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7年6月2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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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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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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