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21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对本法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中文书字轨“(国、地)税”的内容修改为“()税”。《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中文书落款“国家(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对本法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第2项“实施机关”栏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要求,对本法规附件1、2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对本法规附件2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要求,对本法规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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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7年6月16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国务院在《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文件印发)中明确要求“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为此,国务院审改办牵头组建了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制定了《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为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有必要对税务总局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5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参照《指引》有关“代办转报”的规定,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四是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五是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参照《指引》中“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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