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7〕第50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5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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