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7〕第52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9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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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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