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17〕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会便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5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5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号)。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发布,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财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为准,即2017年5月23日,下同)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你所应根据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允许你所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你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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