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农办计〔2017〕第29号
  • 【发文机关】农办计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5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局、委)、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探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与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重合区为优先支持区域,以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为支持重点,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和撬动作用,引导集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发展加工和流通,开展品牌创建与营销,打造一批现代农业产业集群,激发产业链、价值链的重构和功能升级,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上中下游一体,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共享均衡利润,探索农业全产业链再造新模式,为引领全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树范例、激活力。

  (二)基本原则。

  全链统筹,主攻关键。聚焦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链条,按照全链统筹、融合发展的要求,主攻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齐产业发展短板,着力培育具有持久竞争力的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竞争优势。

  多元主体,协同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撬动作用,创新投入方式和建设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调动农民积极性,参与全产业链开发,推进产业链各环节有机衔接、共享发展成果。

  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突出绿色生态、优质安全导向,发展绿色产业,创设绿色政策,推广绿色模式,实现节本增效、环境友好,推动形成产业融合的绿色发展方式。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健全竞争立项等市场机制,实现择优选项。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奖惩政策,强化过程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主要目标。通过4年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每个全产业链开发示范区在原有基础上基本建成1—2条区域优势显著的农业全产业链条,培育形成1—2个区域农业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业比重提高50%以上,农业全产业链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更加多元,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增值收益不断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高产高效生态示范基地建设。依托优势主导产业,建设一批优势突出、特色明显、集中连片、生态循环的种养业示范基地,从源头上保证全产业链开发原料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化种苗繁育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养殖池塘、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探索农民股份合作新机制,引导建立与基地农户、农民合作社“保底+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

  (二)农产品产后初加工。围绕农产品产后减损增收、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聚焦分类分拣、分等分级等关键环节,建设商品化处理全产业链条,重点支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农产品产后净化、分等分级、烘干、预冷、保鲜、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以及购置运输、称重、检化验、污水处理等辅助仪器设备,强化产后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促进各环节设施的优化配套,做实做强产业链、价值链和产品链,实现农产品产后优质优价与产业提质增效。

  (三)田头贮藏设施建设。着眼于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初一公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田头收贮设施,购置收贮及处理设备,其中,收贮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贮藏窖、原料堆场、窖池、成品堆场等内容,以及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收贮设备主要包括收获、捡拾、打捆、运输、粉碎、压块、裹包、称重、装卸等机械设备,升级改造一批已建成的田头贮藏设施,提升产后农产品贮藏保鲜能力,实现农产品“存得住、运得出、卖得掉、赚得到”。

  (四)品牌营销服务。发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直销直供等现代流通新业态,探索创新服务农业生产营销新方式。支持流通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引导经销商和经纪人向实体化、规模化、产业化与品牌化发展。建设产地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农社、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发展“互联网+农业”,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和运营机制。支持以优势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为依托,培养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影响力大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五)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全产业开发创新示范任务,推进产业链多元主体参与,共享发展成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

  三、实施范围

  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各省(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示范名单,每省(区、市)确定1-2个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名额。所选区域必须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或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所在县(市、区),优先支持既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又是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所在地的39个县(市、区)或垦区(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围绕总体思路与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筛选确定开展全产业链开发的县(市、区),及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开展创新示范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确保任务落实。

  (二)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农业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加强工作衔接,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部门项目等渠道,积极支持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积极统筹整合各渠道涉农财政资金,支持创新示范区内的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建设。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将向全产业链开发工作积极性高、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有关地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各地要通过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培育符合要求的贷款主体,为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建设提供便利。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与财政(农发)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过程管理和工作督导,建立对口指导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五)加强典型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工作简报、发展动态等宣传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塑造一批范例与样板。

  附件:优先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39个县(区)或垦区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

优先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39个县(区)或垦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达拉特旗、辽宁省鞍山海城市、辽宁省朝阳凌源市、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黑龙江农垦七星农场、黑龙江农垦宝泉岭农场、上海市金山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湖北省襄阳枣阳市、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贵州省兴义市、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海省互助县、宁夏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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