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规定,《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
《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在巴基斯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中提及的能源项目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时,可依据中巴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巴协定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在巴基斯坦免征所得税。
中巴双方已完成《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