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17〕第28号
  • 【发文机关】财会便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你单位名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全文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你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 虹

  电  话:010-6855 289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传  真:010-6855 2528

  电子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

  1.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英文)

  2.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简介(中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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