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科教〔2017〕第65号
  • 【发文机关】财科教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3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有关数据,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0032),详见附件。请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2号)执行。

  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将《省(区、市)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工作方案》和《省(区、市)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在2018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参照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报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附件:2017年特殊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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