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复制推广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流通函〔2017〕第514号
  • 【发文机关】商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7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7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质检、邮政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5年以来,上海、南京、郑州、广州、成都、厦门、青岛、黄石和义乌9个城市开展了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9个试点城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机制、市场规制体系、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和模式。现就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方面。主要包括:促进实体商业转型升级,创新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完善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16项做法和经验。

  (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主要包括:推进地方流通法规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创新流通执法模式、加强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9项做法和经验。

  (三)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方面。主要包括:创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及社区商业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创新流通规划编制实施机制等方面的7项做法和经验。

  (四)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方面。主要包括:健全流通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等方面的5项做法和经验。

  二、复制推广工作要求

  借鉴学习和复制推广上述典型经验和模式,对于推动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复制推广工作作为促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及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参考和借鉴9个试点城市的典型做法,积极转变职能,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制度机制,逐步构建与现代流通发展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国内贸易流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

  附件: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可复制推广试点经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邮政局 供销合作总社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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