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7〕第26号
  • 【发文机关】财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9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6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2017年任务计划和2016年完成情况,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情况,以及国务院对棚户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安徽、山东、湖南、贵州、陕西等五省)予以表扬激励的要求,现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见附件),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

  二、该专项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专项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附件1: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不发主送、抄送单位)

  附件2: 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分发主送、抄送单位)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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