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27号(城乡建设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17〕第21号
  • 【发文机关】财综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9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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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存智等4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赊收地价款降减土地成本,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赊收地价款,降减土地成本的问题

  您提出的通过调控地价、降低土地成本,实现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观点有很强的建设性,也是有关部门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2015年初,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从“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等方面提出9项工作要求。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文督促各省制定辖区内各城市“五类”调控管理名单(“五类”包括: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并配套具体工作措施,合理调控年度用地供应规模。2016年,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人均住房面积、商品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房地产用地总量等指标,严控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新增供应规模,确保“有保有压”政策落到实处。除一线城市和供需紧张二线城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增加住宅用地尤其是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外,其他市、县要从严控制新增住宅用地,2016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不能高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以及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2016年应暂停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对加强房地产供给侧管理提出要求,包括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

  您从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房地产市场“去杠杆”、提升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在遵循市场定价的前提下,政府在出让土地时,按照市价一定比例收取地价款,其余部分长期赊账缓收”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体现。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分期付款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建设合作产权房的问题

  您提出的建设合作产权房的建议,与一些地方探索发展的共有产权房类似。2014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淮安市、湖北省黄石市6个试点城市,探索发展具有共有产权性质的住房,推动解决买不起商品住房、又有一定支付能力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超大、特大城市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住房供求矛盾,抑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您从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型城市住房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按比例赊收地价款建设合作产权房或将商品房转化为合作产权房”的建议,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了新思路,有条件的城市可适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这方面的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和调控整体经济运行角度,进一步研究调控地价、降减土地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等相关政策,并按照中央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动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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