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沙埕湾跨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要求免缴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沙埕湾跨海大桥工程海域使用金的报告》(宁沙高〔2017〕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鉴于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福建省沙埕湾跨海公路通道工程项目沙埕湾跨海大桥工程项目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因此,不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免缴应缴海域使用金。该项目应依法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此复。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