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建函〔2017〕第364号
  • 【发文机关】商办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我们组织开发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以下简称应用系统)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功能,将于2017年9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待应用系统与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后,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将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认真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要通过印发通知、窗口提示、新闻宣传、发送短信等方式,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并教育群众,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全力支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要积极指导督促相关经营主体配合公安等部门,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从2017年9月1日起,登录应用系统逐车、实时、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

  三、要立即开展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依法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加强宣传,确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主体应知尽知、应备尽备、应采尽采。要细化工作方案,深入一线,细致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

  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联系。

  应用系统登录地址:http://ecomp.mofcom.gov.cn

  联系电话:010-85093683(市场建设司)

  4008008866-509/528(技术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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