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7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科教函〔2017〕第56号
  • 【发文机关】财科教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1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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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到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为了推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结合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上海、广东、浙江等地修订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呈现了“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

  关于您提出的国家对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分开管理,不能用纵向课题经费使用办法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的建议。2016年7月,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并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了相关规定,如“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发〔2016〕16号文件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以说,您所提建议已经在上述文件中得到了体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若干意见》等政策的要求,切实制定好单位内部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履行好法人责任,把国家赋予的自主规范横向经费的管理权限“接住”、“管好”。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强化法人责任、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等的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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