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7号(社会管理类022号)提案答复的意见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17〕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综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18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8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郑惠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效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从制度设计、试点探索、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您所提意见和建议符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努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一、关于明确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主要职责

  明确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是关于明确政府的服务职责。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的具体化。财政部积极部署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通过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把政府自身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面向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别开来。目前,28个省份出台了本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的省份还出台了分部门的指导性目录,中央部门的指导性目录正在编制过程中。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指导性目录。二是关于明确应尽的行政职责。预算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对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明确要求立足成本收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实践中,不少地方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中央单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体系。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此项工作力度。三是关于明确对社会的引领职责。2016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从加大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等方面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及保障措施,《意见》的出台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履行好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主要职责。

  二、关于完善科学合理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财政部十分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的全流程管理,有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些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预算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购买服务是预算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既有财政支出方式的转变,并不改变资金的用途,不宜提“专款专用”问题。评审方面,《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监督方面,《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和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正在研究推进分步骤建立健全中国社会组织网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需要说明的是,监督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现有监督、审计机构的作用,由地方结合实际开展监督工作,不宜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预算管理、综合评价、强化监督等方面工作,努力实现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

  三、关于搭建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支撑作用,注重建立包含社会组织信息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共享服务平台,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效率。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共享平台方面,为搭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平台,有关部门正在开发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方便政府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查询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方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分步骤建立健全中国社会组织网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检(报)、评估结果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体现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重要信息整合、公开和动态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提供有效参考。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和社会组织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尽快搭建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

  四、关于培育百花齐放的公共服务市场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发展,促进培育百花齐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一是税收优惠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条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等。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等收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2016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按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转让收入,相当于免除了捐赠人在捐赠环节的所得税。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发展,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因此,您的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得到一定体现。二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条件,为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公共服务市场,《意见》降低了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门槛,即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民间社团等社会组织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工青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由于其机构性质的特殊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其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角色定位,鼓励其踊跃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培育百花齐放的公共服务市场。

  五、关于拓展日益丰富的服务范围

  拓展购买服务范围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直接目标。近年来,国家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积极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入手扩大购买服务领域。《办法》明确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环境治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实践中,购买服务内容逐步丰富,城镇化和农村社区化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少地方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入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品目和标准,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拓宽实施领域,在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区、残疾人服务、农业、园林绿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区社工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一些地方特别是大城市的新城区,城镇化力度大、城乡一体化程度高,政府已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新进城居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洁等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后我们将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推动将快速城镇化和农村社区化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加强规划和执行,避免出现既花钱向社会购买服务、又花钱养了闲人的现象。

  六、关于探索灵活多元化的购买方式

  购买方式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能否顺利推开。《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意见》规定,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面向个体的学前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关部门可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共服务项目需求特点,探索采取凭单制方式实施购买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资金支付方式,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平等协调确定,并体现在购买合同中,不宜由政府统一确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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