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76号(社会管理类167号)提案答复的意见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17〕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综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23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8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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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和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您所提意见和建议符合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这些工作有的已经取得重要进展,有的还在积极推进中。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关于推进购买过程的公开透明化

  竞争公开透明是降低风险、顺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竞争公开透明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购买主体应通过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公告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以及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购买双方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对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在需求研究阶段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履约验收阶段要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进一步要求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下一步,我们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快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积极推进购买过程公开透明化,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终极责任制

  各级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时,我们一直坚持这一原则。《办法》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些具体规定都明确要求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履行应尽的职责。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外包、凭单制等方式将公共服务的生产交给市场或非营利组织,同时,购买主体也一直在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责任,财政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督促购买主体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提供责任。

  三、关于建立差异化的购买风险指标评估体系

  风险评估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为防范风险,《办法》对可能带来风险的有关因素提出了要求。包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公开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相关信息,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承接主体具备内部管理、财务会计、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资质条件,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等,都已不同程度涉及到了竞争风险、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合同实施风险、公共利益受损风险防控,也为建立购买风险指标评

  估体系创造了条件。您提出根据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对象建立差异化的评价体系,非常具有建设性,这工作尚处于研究之中。今后,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促进公共服务提供安全有效。

  四、关于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反馈机制

  反馈和建立信息数据库是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反馈机制的基础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反馈和数据库作用。《办法》等明确,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民政部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分步骤建立健全中国社会组织网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检(报)、评估结果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体现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重要信息整合、公开和动态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提供有效参考。财政部等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和反馈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结果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利用这两个信息平台建立信息数据库,反馈风险评估结果。

  五、关于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国家高度重视合同执行监督。以经济和法律监督方式替代行政监管方式方面,《办法》等明确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应当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将监管机制和鼓励竞争相结合方面,《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中,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推进第三方评价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您关于监管方式、鼓励竞争、事后惩戒机制等建议在相关政策和具体实践中都已有所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您关于建立合同违约时公共服务替代机制的建议非常重要,关乎公共服务提供的安全、连续和群众福祉。下一步,我们将把您的意见作为研究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合同执行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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