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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