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3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5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本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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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7年10月9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我们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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