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7〕第39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31日
  • 【法规类别】其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8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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