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7〕第20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9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0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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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便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进一步组织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就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按上述原则公布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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