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36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3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0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中“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各省税务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五、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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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7年10月3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

  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因信息系统开发原因,该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在申请资料中说明同时申请两税种的汇总缴纳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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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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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税务登记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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