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7〕第10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4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现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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