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17〕第12号
  • 【发文机关】财会便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4月7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4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发布,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和《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3号,以下简称“3号通知”)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成立联合核查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2017年1月7日,瑞华按照财会[2012]2号文件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表,并于2月28日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了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梳理了瑞华近年来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6宗案件(其中2宗案件尚未结案)和正在配合调查的2宗案件,列明了瑞华通过自查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20项(涉及内部治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并逐项说明了整改完成情况及下一步持续改进的举措。

  3月13日至23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核查组对瑞华北京总所、深圳分所、甘肃分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过程中,核查组成员查阅了100多项瑞华内部管理制度,抽检了300多份业务约定书和审计工作底稿,采用人员约谈、数据分析、业务抽检、实物抽盘、报表及账户测试、系统模拟测试等方法,查验瑞华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共计形成核查工作底稿100多份。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对核查资料进行了复核、梳理和总结。

  二、核查结果

  根据财会[2012]2号和“3号通知”,核查工作是对瑞华整改情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核查而非全面检查。核查发现,瑞华自1月7日起已全面停止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通过采取梳理排查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内部培训等措施进行了整改。经核查,瑞华在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客观上构成对瑞华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在质量控制方面,瑞华在质量控制人员配备、专业判断分歧处理、证券业务审前风险评估、审计业务约定书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在一体化管理方面,瑞华在合伙人收益分配和考核、专职质量控制人员统一管理、分所预算执行差异考核、分所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三、处理决定

  根据瑞华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财政部、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瑞华自2017年4月7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瑞华应对核查组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全面、彻底的整改,有效防范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系统性风险,并定期向财政部、证监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发生新的重大风险,财政部、证监会将另行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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