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7〕第93号
  • 【发文机关】联合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0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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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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